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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培训机构被注销,剩余课程费应由谁来退?

阅读量:0 发布时间:2025-03-13 12:53:00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针对新的消费领域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消费问题,发布五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案例1、预付式教培退费案

原告:司某

被告:某教育机构出资人张某

【案情摘要】司某为其子在某教育机构购买某类素质教育课程384课时(赠送8课时)。司某之子上完140节课程后,某教育机构注销,并将学员转移至其员工名下教育工作室,后通知司某上课地点、时间及授课教师等发生变更。司某之子在新教学地点上课后发现,教学效果与之前大不相同,故要求退课退费,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教育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教育机构将经营资质注销,并对培训地点、培训师资、教育品牌等进行重大调整,客观上已无法保证原教学效果,故司某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由,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退费金额,合同约定以单节课程“非会员价”作为退费标准,但并未对“非会员价”金额作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系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无效。虽某教育机构已被注销,但其出资人在简易注销过程中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公司未清算债务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该出资人退还司某未消费的课程费用。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对素质教育重视程度的提升,教育培训市场蓬勃发展,各类素质教育培训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多元的消费选择‌。消费者购买教育培训课程时,既要认真筛选师资力量、教学效果,也要仔细阅读与教育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避免签订不合理条款。同时应对教育机构的经营状况予以适当关注,防止因机构经营不善关闭而造成损失。教育机构则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教育培训义务,如难以持续经营,则应当与消费者积极沟通协商,对合同未履行部分重新作出约定,而不应不经协商即注销了之,否则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徐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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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13 1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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