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移关口注重预防,筑牢民生保障防线。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惠州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获市政府批复同意,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惠州金融监管分局按规定程序印发实施,标志着惠州在运用金融保险机制助力灾害救助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根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灾害救助+金融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惠州市减灾委员会高度重视,积极结合本地区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害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申报,市应急管理局结合以往开展惠州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实际,拟制了相关申报、实施方案。
据悉,2015年,中国人保财险惠州市分公司率先在全省试点开办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从当年1月1日起,我市由政府出资投保,为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购买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为我市农村户籍人口承保。2018年9月,市民政局与该公司再次签约,为全市常住人口购买居民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并将投保对象范围扩至全市7个县(区)。
记者留意到,此次《实施方案》对比过往惠州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方案,有创新和调整。如扩大了受灾自然人的保障范围,在因灾死亡责任赔偿最高限额20万元的基础上,新增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的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3000元。同时,因灾受伤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从每人2万元增至8万元。
《实施方案》明确加强对政府救灾工作的支持,保险机构要按照约定开展救灾物资(如方便面、矿泉水、自热食品、奶制品等)的代储工作,在救灾以及临时安置过程中出现物资短缺时,保险机构要负责采购救灾物资以协助政府完成灾害处置工作。保险机构要保证一定金额救灾物资处于代储状态并可随时取用。
“《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保险更好地服务灾害救助工作,探索形成‘灾害救助+金融保险’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将进一步发挥保险行业在灾害预防方面的作用,通过保险机构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管理维护、灾害信息员能力建设、防灾救灾演练等灾前预防工作的力度。
来源:惠州日报 记者刘建威 特约通讯员李佳晓 通讯员黄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