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发货”“买A发B”因何发生?
不久前,天津市民刘梅(化名)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一个浴室置物架,结果收到了一块洗碗布,正在纳闷时,打开手机电商平台App发现,所购买商品显示已签收。于是,她向商家询问,商家回复说洗碗布是赠品,真正商品有另一个快递单号,可凭号去快递驿站取。
刘梅根据商家提示拿到了一包快递,包裹上的信息显示,收货地址是自家的,但姓名和手机号不符,她将信将疑拆开了快递,发现商品的品牌与自己下单购买的并不一致。经查询,二者价格相差两倍以上,刘梅感觉被“坑”了,于是向电商平台客服投诉。
刘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已不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之前还有一次快递单号不对,但收到的商品没错,她就没在意,但这次商品的品牌、价格都不符,难以接受。
“第二天,我没有收到平台客服的回复,却接到了商家的电话,希望私下赔偿,让我撤销投诉。我不同意,继续找了客服。”刘梅说,经过连续几天反复沟通,她最终同意由商家和电商平台分别给予一定补偿,合计100多元,仍不及订单价格。至此,这一纠纷告一段落。
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上看到,关键词中包含“虚假发货”的投诉达23.4万条,涉及多个电商平台,“显示已签收却没收到货”“物流信息不对”“货不对板”等问题频发。在社交媒体上,关于网购“虚假发货”的讨论也是热点话题之一。
从事电商行业多年的李磊(化名)告诉记者,快递发“AB单”现象目前主要来自无货源商家,即一个是购物平台上填报的物流信息(快递号A),另一个是实际发货的单号(快递号B)。
“例如在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为了增加曝光率,往往会加上专属物流的标志,而无货源商家会从该平台发一个空单或赠品单,再从其他平台下单实际商品,目的是为了赚差价。”李磊说。
明令禁止为何屡禁不止?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均已明令禁止“无货源店铺”,并发布相关治理公告,一些电商平台曾公布过打击虚假发货的案件,一些不法商家已付出了相应代价。但类似的投诉案件为何仍然频繁发生?记者调研发现,其背后有多重原因。
——不法商家牟利。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虚假发货起初用于平台商家刷单,目的是增加流量和关注度。“我们刚开始是在专门网站买物流单号,三毛钱一个,后来监管严了,公司几个员工之间互相刷单涨流量,许多商家对于这一套路十分熟悉。”李磊说,如今,无货源商家为了同时获得流量和利润,面对真实客户,也采用虚假发货方式赚差价,盈利空间可观。
——消费者“小惠即安”。许多消费者坦言,网购就是图个便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商品没问题,也就不吱声了,再加上商家给了赠品,便不再追究物流环节的瑕疵。对于个别较真的消费者,商家会主动提出“仅退款”或现金赔偿,消费者时间和精力有限,若商品价格不太高,通常不会过多纠缠和追责。对于商家而言,面对大量的消费群体,总体算来也不吃亏。
——电商平台“和稀泥”。刘梅说,此次纠纷中,平台客服专员的态度模棱两可,倾向于让商家和消费者自行解决。天津财经大学组织创新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彭正银认为,对于虚假发货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商家负直接责任,平台也有失察之责。彭正银说,近几年,平台对商家的资质审核比较严,但对于物流信息、货品品质等问题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管理标准。
清朗网络消费生态如何打造?
当前,平台经济、直播电商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迅猛,活力十足。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网上零售额155225亿元,比上年增长7.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30816亿元,增长6.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6.8%。
在此背景下,如何推动电商平台规范有序发展,打造清朗网络消费生态?解决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顽疾是当务之急。
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扬表示,买卖双方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须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需提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旦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获得三倍购物价款的赔偿,赔偿额若低于500元,则按500元计算。“事实上,这一赔偿标准往往难以落实,消费者需进一步提升维权意识,保存好订单信息和沟通记录等证据。”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国华说。
专家认为,电商平台的治理能力亟待提升。彭正银说,网络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载体,已成为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建议构建平台数字治理准则,通过亮黄牌、累计记分处罚制等方式,让监管落到实处。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表示,电商平台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商家的桥梁,应确立“向善”的平台治理导向,建议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监测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和物流信息。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与电商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涉嫌违法的商家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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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不符标准索赔14万余元法院如何判决?
在数字化时代的大潮中,网购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一些不法商家也趁机浑水摸鱼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状况,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尤其是“知假买假”与正当维权之间的界限,更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退还货款14280元。
2024年9月,消费者赵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从被告某百货商行经营的淘宝店铺(美国韦诺生物科技),购买了6瓶进口烟酰胺单核苷酸NAD胶囊。尽管商品详情页用中文详细描述了产品信息,并附带了“消费者告知书”,明确提示商品无中文标签和检疫报告,且可能与我国质量标准不同,所以在使用过程中由此产生的纠纷或是损失等风险,将由消费者个人承担。但赵某仍支付了货款并收到了从香港发货的商品。然而,他并未使用这些商品,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附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本案中的商品并未符合这一标准,且其含有的NMN成分在我国未获得相关许可,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基于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赵某要求退还货款14280元的诉讼请求。
然而,鉴于商家在购买过程中,已明确告知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仍进行购买,故法院并未支持赵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作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我们也应警惕“知假买假”现象的发生。
2024年8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一些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案仅支持商家退还消费者购物款,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体现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初衷,实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衡平,既惩治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又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