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5日起,《住房租赁条例》施行。(CFP 供图)
“得赶紧注册一家公司,运营我的公寓楼出租。”看到《住房租赁条例》的规定,“二房东”阿晋(化名)与股东商量,尽快注册一家公司,以便运营管理旗下的几十间公寓。
记者了解到,《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针对《条例》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影响,记者采访了房东、租客,并邀请律师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规定一 地下储藏室、车库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近段时间,徐女士准备将泉州市区的一个车库,改造下出租给他人居住,并与设计师商讨改造方案。
“车库有20多平方米,平时几乎没用于停车,若增设个洗手间,租给他人居住,一个月也有大几百元的收入。”徐女士说。
昨日,记者在市区云谷工业区、东霞新村看到,有的房东将储藏间或者车库转租给他人,经过改造,有的租户甚至住在里面。
“按照《条例》的规定,这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温惠阳说,《条例》明确规定,“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温律师建议,徐女士不要将车库租给他人居住,否则到时可能会因为违反《条例》而被要求整改,而且会被罚款。
这是因为,《条例》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定二 租赁合同备案益处多
龚先生经营生意有方,早年买了不少房子,如今,他手头有五六套房子出租。“我和租客签订租赁合同,从来没有去房管部门报备。”龚先生坦言。
龚先生介绍,他出租的房子,有的是靠老熟客相互介绍,有的是房产中介居间介绍的,他和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后,就放在家里,自己也没去房管部门报备,中介也没告诉他得去做这件事。
就此,温律师指出,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租赁合同可以更加维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可有效防范出租人一房多租、随意涨租或提前解约等行为,确立承租人合法居住权,办理居住证;同时,备案合同具有政府公示的公信力,可作为对抗第三方的法律依据,发生纠纷时便于维权;此外,备案信息可保护共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减少市场非法租赁行为。”温律师认为,租赁合同备案的好处多多。
规定三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条例》的规定,对“二房东”阿晋带来的最大变化是,他得考虑注册一家租赁企业来运营自己的公寓楼了。
阿晋说,几年前,他找房东租来了一栋房屋,经过改造,隔成几十个房间,当作公寓出租,赚取差价。“发布租赁信息,有需求,就签订租赁合同。平时,我们会请一个清洁工打扫卫生,雇请一个临时电工,有电路跳闸等,就叫他去维修。”阿晋说,自己的经营模式很简单。
温律师说,在引导和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指出,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条例》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且规模较大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